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研究报告
据悉,北京大学法学院近日调整了法学博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考虑到该校缺乏足够的研究资料,因此我们就找到研究素材比较公开与丰富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关于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对历年相关要求开展文本分析,以期可以大致预估出清华大学修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后被“片面解读”的清华大学博士生发表论文新标准一文是否妥当,清华大学法学院对2019级法学博士生会提出何种发表论文要求?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关于新形势下法学发表论文要求的理念是否相同呢?
本文的研究素材为:清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2011年6月)、清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2012年6月)、清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2013年6月)、清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2014年6月)、清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2016年6月)、清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2016年12月)。同时本研究报告为便于广大研究者做更深入广泛的研究特别在文末添加若干院校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相关要求,欢迎阅读。
首先放上几个比较清晰的结论:
1.清华大学法学院认定的最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和集刊呈现增长趋势,数量越来越多。
2.清华大学法学院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整体上呈现要求越来越多的趋势,特别是2016年12月份审议通过的基本要求,明确要求在法学院认定的27种最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并且在法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论文。
3.清华大学法学院越来越认同学生与导师合著的论文,特别是在当下开展实证研究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最近几年大力开展的计算法学研究都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出比较好的成果,这也反映出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师生在交叉学科研究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4.清华大学法学院积极尝试学位授予制度改革,开创性的提出了“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行毕业。毕业后在两年内达到发表论文基本要求的,可以提出学位审议申请。”这对于当下法学教育改革,特别是人才分流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5.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平均每年都会被修订一次,在学校修订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之后,特别是2017、2018年未见新修订版本发布的情况下,我们预估本年度将进行新的修订。
文本溯源及分析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1年6月8日通过)
(批注:经过对多个文本的研究发现,该规定的修订时间主要集中为每年的6月份)
一.要求
1.在最重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上发表一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批注:2016年用的是且)
2.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两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
3.在重要学术期刊或集刊上发表一篇,并在其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发表两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说明
1.发表以正式刊出为准,且增刊不计(批注:长期保持)。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会定期更新,发表时注意查证所刊载期刊、集刊被收录的情况。
2.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与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相关(批注:相关性原则,这是否给我们考博一些启发呢?参见:清华大学法学院2019年博士生招生需要关注的三大方面(民间解读版))。
3.“重要学术期刊或集刊”包括:最重要学术期刊(3种)+重要学术期刊(16种)((批注:附件为17种)),名录见附件1。
4.在外文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否符合上述发表要求,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分委员会委托专家评议后,提交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5.在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学术集刊(名录见附件2)上发表文章,等同于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发表文章。
6.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7.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2011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
附件1:(点击期刊名称均可以跳转到相关页面)
最重要学术期刊(共3种) | ||
重要学术期刊或集刊(17种) | ||
附件2: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学术集刊名录(22种) | ||
序号 | 期刊名称 | 集 刊 信 息 |
1 | 北京大学法学院5215房间 | |
2 |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信箱 | |
3 | 民间法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4 | 刑事法评论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5 | 诉讼法学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
6 | 法律方法 |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方法论研究所 |
7 | 私法研究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 |
8 | 国际经济法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 |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
9 | 武大国际法评论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 |
10 |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11 | 经济法论丛 |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 |
12 |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主楼800室 | |
13 | 人权研究 | 山东济南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法学院 |
14 | 民法九人行 |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 |
15 | 商事法论集 |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 |
16 | 民商法论丛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 |
17 | 司法改革论评 | 章程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有变化) |
18 | 民事程序法研究 | 章程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有变化) |
19 | 清华法治论衡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20 | 历史法学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21 | 人民日报(理论版) | |
22 | 光明日报(理论版) |
(整体批注:清华大学法学院2011年这个版本的要求当前看来已经非常高了,当下很多院校的要求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2年6月14日通过)
一、基本要求(批注:未变)
二.说明
1.发表以正式刊出为准,用稿通知不计(批注:新增),且增刊不计。
2.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会定期更新,以文章发表时所刊载期刊、集刊被收录的情况为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集刊不计在内。在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学术集刊(名录见附件2)((批注:学术集刊新增加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清华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等同于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上发表文章。
4.“重要学术期刊或集刊”包括:最重要学术期刊(3种)+重要学术期刊(17种),名录见附件1。(批注:未变)
(整体批注:变动不大,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3年6月21日通过)
一、基本要求:
1.在最重要学术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上发表一篇;
2.或者在法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中发表两篇文章。法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见附录。
3.在四大转载刊物《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和《高校文摘》上全文转载或者超过3000字以上转载的,视为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批注:本部分为新增内容)
二.说明
2.每篇文章不少于五千字,作者署名首位务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XXXX级博士生”(定向、委培博士生单位可署其后)(批注:提出字数要求,对于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来说这个变得有点难)
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术期刊(批注:用词发生变化)上发表论文是否符合上述发表要求,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分委员会委托专家评议后,提交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重要学术期刊(共3种) | ||
中国社会科学 | 中国法学 | 法学研究 |
重要学术期刊或集刊 | ||
中外法学 | 现代法学 | 法学 |
法学评论 | 法学家 | 政法论坛 |
法商研究 | 法律科学 | 环球法律评论 |
比较法研究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政治与法律 |
法学杂志 | 清华法学 | 行政法学研究 |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 求是杂志 |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
中国环境科学 | 知识产权 | 南京大学法学评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 东方法学 | 人民司法 |
法律适用 | 人民检察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当代法学 |
北方法学 | 金陵法律评论 | 北大法律评论 |
中国国际法年刊 | 国际经济法学刊 | 法史学刊 |
科技与法律 | 民商法论丛 | 刑法论丛 |
行政法论丛 | 刑事法评论 | 证据学论坛 |
诉讼法学研究 | 财税法论丛 | 法律和社会科学 |
私法 | 证券市场导报 | 电子知识产权 |
中国版权 | 专利法研究 | 中国海商法研究 |
武大国际法评论 | 经济法论丛 | 人权研究 |
民间法 | 法律方法 | 私法研究 |
民法九人行 | 商事法论集 | 司法改革论评 |
清华法治论衡 | 历史法学 | 清华法律评论 |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 人民日报(理论版) | 光明日报(理论版) |
985院校的大学学报 | 各省社科院主办的社会科学刊物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民事程序法研究 |
(批注:首次以这样的形式呈现,日后基本上在此基础上增加期刊数)
(批注:注意此时仅限985院校的大学学报)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通过)
一、基本要求(批注:未变)
二.说明(批注:未变)
(批注:整体而言,基本要求与说明均未发生变化,只不过所附:法学一级学科最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和集刊名录进行了增加,其中将985院校的大学学报改为211院校的大学学报,并且新增习惯法论丛、刑警学院学报、武警学院学报,以及2015级培养方案增加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通过)
一、基本要求:(批注:未变)
二.说明
1.在学期间,指研究生攻读、申请学位期间。(批注:首次明确界定)
2.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以下几种情况可做第一作者身份认定:(1)学位申请人为论文第一作者、唯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导师(含副导师或联合导师,但副导师或联合导师的审批、备案须在论文投稿之前)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人为第二作者;(3)经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批注:首次就第一作者作出规定)
8.研究生申请答辩时需向教务部门提交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和全文内容。
(批注:所附法学一级学科最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和集刊名录新增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公法研究(浙大)、中国法律评论(仅限论文)、中国案例法评论、证据科学、法学论坛等期刊。)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通过)
一、基本要求:
1.在最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法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目录见附录)
2.并且在法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论文。(批注:首次采用并且)
3.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上全文转载或者超过3000字以上转载的,视为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4.在最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超过一篇论文时,超过的篇数可用于等量折抵重要学术刊物的发表篇次,但不允许反向折抵。
二、说明
1.在学期间,指研究生攻读、申请学位期间。
2.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以下几种情况可做第一作者身份认定:(1)学位申请人为论文第一作者、唯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导师(含副导师或联合导师,但副导师或联合导师的审批、备案须在论文投稿之前)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人为第二作者;(3)经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批注: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
3.发表以正式刊出为准,用稿通知不计,增刊不计。
4.每篇文章不少于五千字,作者署名首位务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XXXX级博士生”(定向、委培博士生单位可署其后)。
5.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S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是否符合上述发表要求,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分委员会委托专家评议后,提交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6.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行毕业。毕业后在两年内达到发表论文基本要求的,可以提出学位审议申请。
7.研究生申请答辩时需向教务部门提交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和全文内容。
8.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附:法学一级学科最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和集刊名录(批注:发生重大变化)
最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中文刊物27种) | ||
中国社会科学 | 中国法学 | 法学研究 |
中外法学 | 法学家 | 法商研究 |
清华法学 | 现代法学 | 政法论坛 |
法学 | 法律科学 | 环球法律评论 |
法学评论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政治与法律 |
比较法研究 | 法学杂志 | 当代法学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政法论丛 | 行政法学研究 |
法学论坛 |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 求是杂志 |
SSCI收录法律类期刊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东方法学 |
重要学术期刊、集刊目录 | ||
人民日报(理论版) | 光明日报(理论版) | CSSCI收录法律类集刊 |
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 | 非法律类CSSCI来源期刊(不含拓展版,不含非法律类集刊) | 211院校的大学学报(社科版) |
(社科版) | ||
SSCI收录非法律类期刊 |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社科版) |
以上是我们就相关文本进行的解读与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诸位博士留言分享贵校博士毕业发布论文的相关要求。
不知道大家对于文首提出的几个问题是否有自己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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